<Datas><Data><編號>1</編號><項目>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土地增值稅全免。</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法</依據法律><條款>第28條但書</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648710</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1</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平均地權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35條但書</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1</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減免規則</依據法律><條款>第20條第2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2</編號><項目>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土地增值稅全免。</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法</依據法律><條款>第28條之1</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193</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2</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減免規則</依據法律><條款>第20條第11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3</編號><項目>自用住宅用地得申請按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法</依據法律><條款>第34條</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395066</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3</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平均地權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41條</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4</編號><項目>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或自耕之農業用地，另行購買性質相同之土地者，得申請重購退稅。</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法</依據法律><條款>第35條</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56476</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4</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平均地權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44條</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5</編號><項目>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40%。</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法</依據法律><條款>第39條第4項</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88566</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5</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平均地權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42條第4項</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5</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減免規則</依據法律><條款>第20條第7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6</編號><項目>區段徵收之土地，領回抵價地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40%。</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法</依據法律><條款>第39條之1</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179594</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6</編號><項目>**以下屬稅負遞延項目，非免稅**</項目><依據法律></依據法律><條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7</編號><項目>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法</依據法律><條款>第28條之2</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411394</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7</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平均地權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35條之2</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8</編號><項目>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土地增值稅全免。</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法</依據法律><條款>第39條第2項</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918369</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8</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平均地權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42條第2項</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8</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減免規則</依據法律><條款>第20條第4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9</編號><項目>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法</依據法律><條款>第39條之2</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2059926</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9</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平均地權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45條</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9</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農業發展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37條</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10</編號><項目>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農業發展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38條之1</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346089</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11</編號><項目>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水利法</依據法律><條款>第97條之1</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339</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12</編號><項目>公司進行分割或收購財產，以股份為支付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或進行合併者，公司所有之土地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企業併購法</依據法律><條款>第39條第1項第5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6367</稅式支出金額-112年度-千元></Data></Dat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