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s><Data><編號>1</編號><項目>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土地增值稅全免。</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法 </依據法律><條款>第28條但書 </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532419</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1</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平均地權條例 </依據法律><條款>第35條但書 </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1</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減免規則</依據法律><條款>第20條第2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2</編號><項目>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土地增值稅全免。</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法 </依據法律><條款>第28條之1 </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2</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減免規則</依據法律><條款>第20條第11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3</編號><項目>自用住宅用地得申請按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法 </依據法律><條款>第34條 </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341754</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3</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平均地權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41條</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4</編號><項目>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或自耕之農業用地，另行購買性質相同之土地者，得申請重購退稅。</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法</依據法律><條款>第35條 
</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45078</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4</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平均地權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44條</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5</編號><項目>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40%。</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法 </依據法律><條款>第39條之1第1項</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57477</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5</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平均地權條例 </依據法律><條款>第42條第4項</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5</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減免規則</依據法律><條款>第20條第7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6</編號><項目>區段徵收之土地，領回抵價地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40%。</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法 </依據法律><條款>第39條之1第2項</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105646</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6</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平均地權條例 </依據法律><條款>第42條之1</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6</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減免規則</依據法律><條款>第20條第6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7</編號><項目>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後，2年內於新市鎮主管機關劃定地區重購營業所需土地時，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額。(自劃定地區起第6年至第10年內申請者，其優惠額度減半，第11年起不予優惠。)</項目><依據法律>新市鎮開發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24條</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8</編號><項目>更新地區內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建築物，於更新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40%。</項目><依據法律>都市更新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67條第1項第4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9</編號><項目>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40%。</項目><依據法律>都市更新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67條第1項第5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10</編號><項目>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都市更新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67條第1項第6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11</編號><項目>更新地區內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都市更新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67條第1項第7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12</編號><項目>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得減徵土地增值稅40%。(108/1/31起施行5年，得延長1次)</項目><依據法律>都市更新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67條第1項第8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13</編號><項目>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消滅機構依銀行法第76條規定承受之土地，隨同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金融機構合併法</依據法律><條款>第13條第1項第4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14</編號><項目>合併前農會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76條規定承受之土地，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農會法</依據法律><條款>第11條之6第1項第4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15</編號><項目>被合併或讓與信用部之農、漁會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76條規定承受之土地，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農業金融法</依據法律><條款>第37條之2第1項第5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16</編號><項目>合併前區漁會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76條規定承受之土地，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漁會法</依據法律><條款>第14條之6第1項第4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17</編號><項目>中小企業符合特定原因，遷廠於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者，其土地增值稅按最低級距稅率徵收。</項目><依據法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34條</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18</編號><項目>經濟部及財政部等部會依本法第12條之1第2項訂定「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第2條減免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自來水法</依據法律><條款>第12條之1</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19</編號><項目>內政部及財政部依本條例第32條訂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第2條減徵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32條</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19</編號><項目>**以下屬稅負遞延項目，非免稅**</項目><依據法律></依據法律><條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20</編號><項目>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法 </依據法律><條款>第28條之2 </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483068</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20</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平均地權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35條之2</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21</編號><項目>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土地增值稅全免。</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法</依據法律><條款>第39條第2項 </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700850</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21</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平均地權條例 </依據法律><條款>第42條第2項 </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21</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減免規則</依據法律><條款>第20條第4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22</編號><項目>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土地增值稅全免。</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法</依據法律><條款>第39條第3項</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16886</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23</編號><項目>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作農業使用之耕地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土地稅法 </依據法律><條款>第39條之2 </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2082742</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23</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平均地權條例 </依據法律><條款>第45條</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23</編號><項目></項目><依據法律>農業發展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37條</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24</編號><項目>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農業發展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38條之1</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280468</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25</編號><項目>依法調整或變更建築師公會組織而移轉不動產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建築師法</依據法律><條款>第31條之1第2項第4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26</編號><項目>依法合併組織全國性公會之各技師公會，不動產之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技師法</依據法律><條款>第28條第3項第4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27</編號><項目>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水利法</依據法律><條款>第97條之1</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804</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28</編號><項目>長照有關機構設立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並將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無償移轉該長照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自107/1/31起，5年內設立登記者適用之)</項目><依據法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19條</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29</編號><項目>學校法人所有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私立學校法</依據法律><條款>第68條第3項</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30</編號><項目>學校法人變更為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時，原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受贈土地者，其應追補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項目><依據法律>私立學校法</依據法律><條款>第71條第3項及第4項</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31</編號><項目>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不成，或不願、不能參與分配，按各權利人權利價值占原土地價值比例分配者，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並准予記存。</項目><依據法律>都市更新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60條第4項</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32</編號><項目>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項目><依據法律>金融機構合併法</依據法律><條款>第13條第1項第5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33</編號><項目>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原供金融機構直接使用之土地隨同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金融控股公司法</依據法律><條款>第28條第1項第2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34</編號><項目>公司進行分割或收購財產，以股份為支付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或進行合併者，公司所有之土地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企業併購法</依據法律><條款>第39條第1項第5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20562</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35</編號><項目>過渡銀行依法承受停業要保機構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時，停業要保機構所有不動產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要保機構概括承受過渡銀行之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時，亦同。</項目><依據法律>存款保險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37條</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36</編號><項目>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農會所有之土地隨同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農會法</依據法律><條款>第11條之6第1項第3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37</編號><項目>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命令農、漁會合併或讓與信用部時，其所有土地隨同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農業金融法</依據法律><條款>第37條之2第1項第4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38</編號><項目>合併前區漁會所有之土地隨同移轉時，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項目><依據法律>漁會法</依據法律><條款>第14條之6第1項第3款</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編號>39</編號><項目>以工業區土地作價投資於中小企業者，其土地增值稅得分5年平均繳納。</項目><依據法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依據法律><條款>第33條</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稅式支出金額-113年度-千元></Data></Datas>